案件經過:


經查,你公司賬務體系和財務運行模式分“外賬”、“內賬”兩套進行財務核算,內賬叫核對賬,外賬叫稅務賬。

在檢查所屬期間你公司采取在外賬上少計收入、多列支出以及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合計247,333,015.44元。
處罰結果:
對你公司采取在賬簿上少計收入、多列支出以及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247,333,015.44元,處少繳稅款2倍的罰款,即罰款494,666,030.88元。
提醒!!!
企業“內賬”可以用來規范企業內部管理,但萬萬不能用來偷稅漏稅!尤其是財務人員,務必規范做賬,拒絕兩套賬!

“兩套賬”有什么危害
一、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
(1)帳外經營,隱匿收入,構成偷稅的風險。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構成私設會計帳簿的風險
私設會計帳簿的,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涉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風險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會計人可能面臨的風險
(1)被罰款
私設會計帳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20000的罰款;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50000的罰款。
(2)被判刑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影響個人職業規劃
五年內不能從事會計工作。一旦涉及刑事處罰,會被終身禁止從業。
一、《會計法》的相關規定
在會計法中,小編注意到了這么一條: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條其實很有意思,對于打工人來說,一邊是行政處罰,一邊是房貸車貸,是你的話,會如何進行抉擇呢?
但是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的話,其實是給我們指明了一個能夠規避風險的路,總結起來就是三個字:走流程!也就是說,作為財務人員,千萬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經過層層簽字審批,畢竟業務人員才是直接責任人,最終老板知情并簽字了,我們才能開展財務相關的業務。
關于會計法中規定的量刑(第42條),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關規定
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兩種人的責任:直接負責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責任人(經辦人)。
對于公司法人來說,以下三種情況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是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
(2)指使或授意財務總監、會計操作;
(3)明知作假,而未進行制止。
關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危害稅收征管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本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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