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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上知識點 閱讀:社保和工資不一致違法嗎?按最低交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最新答復來了
                    社保和工資不一致違法嗎?按最低交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最新答復來了
                    王彩琴高級會計師
                    至上會計

                    社保和工資不一致違法嗎?按最低交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最新答復來了

                    2023-07-28 09:58:57 至上知識點 447936人瀏覽
                    精彩回答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都會選擇按照最低工資給員工繳納社保。這種做法通常來說是不合規的,除非員工的實際工資真的低于最低社保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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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按最低工資交社保嗎?

                    可以取得經濟補償嗎?


                    首先我們必須糾正一個誤區,即最低工資≠社保繳費。比如說,北京2023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320元,而最低社保繳費下限為5869元,兩者是不一樣的!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的規定: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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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社保按照當地最低繳費基數進行繳納是不合法的,員工社保繳費基數需要按照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來確定。

                    如果企業按照最低標準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補償呢?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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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引中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2、天津市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明確表示:社保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單位有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北京市

                    圖片

                    該通知中表示:

                    (1)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

                    2、浙江省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已經征收部門審批的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所以,對于經濟補償的問題,各省市的執行情況不同,建議咨詢當地人社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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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和工資必須在同一地嗎?


                    一般來說,工資的發放地和社保的繳納地應當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的話,很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為公司有問題。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總公司想要調配員工到異地分公司任職,但是該員工要求社保還在總公司繳納,于是就會產生總公司交社保,分公司發工資的情況,那么應該如何處理呢?

                    我們在總公司賬務上可以把這部分社保作為其他應收款掛賬,分公司可以憑工資表、總公司提供的內部證據等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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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重要的一點,要留存相關的證明材料:如企業調配協議,按協議發放薪酬,有簽名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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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可以自愿放棄社保嗎?


                    我們在日常工作中經常遇到關于放棄社保這種事情,從單位角度來考慮,是為了減少成本,又或者是為了以后辭退時方便;而從個人角度來說,是為了到手工資多一些(實際上可能并沒有多),于是,就出現了不少員工放棄社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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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縱觀這幾年發生的形形色色相關的類似案例,對于員工 自愿放棄社保的,無疑是這幾種答案:

                    1、單位為個人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是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不能因為約定而免除,所以企業應當為員工補繳社保;

                    2、大家都是成年人,要對自己說的話簽的字承擔責任,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無論 是企業還是個人角度,都不建議大家放棄社保!

                    但是如果單位不給交社保,“被自愿了”怎么辦?

                    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并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員工可以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不給交社保,員工有權要求補繳,也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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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避!社保繳納5大誤區


                    除了上面我們所說的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企業要承擔責任外,以下這6個誤區,統統是不合法的!企業和個人一定要引起注意,否則,可能后果很嚴重!

                    誤區一: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二: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值負舉證責任。

                    誤區三: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算是工傷:

                    ①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

                    ③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本文鏈接 http://cw2009.com/toutiao/1548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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