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必須糾正一個誤區,即最低工資≠社保繳費。比如說,北京2023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320元,而最低社保繳費下限為5869元,兩者是不一樣的!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的規定: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所以,社保按照當地最低繳費基數進行繳納是不合法的,員工社保繳費基數需要按照員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來確定。
如果企業按照最低標準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補償呢?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深圳市

指引中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2、天津市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明確表示:社保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單位有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北京市

該通知中表示:
(1)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
2、浙江省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已經征收部門審批的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所以,對于經濟補償的問題,各省市的執行情況不同,建議咨詢當地人社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