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類型 | 備注欄信息 | 文件依據 |
貨物運輸服務 | 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號 |
鐵路運輸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 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號 |
建筑服務 | 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 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銷售、出租不動產 | 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 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差額征稅開票 | 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 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
銷售預付卡 | 收到預付卡結算款 | 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
保險代收車船稅發票 | 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 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
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 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稅總函〔2017〕579號 |
生產企業委托綜服企業代辦出口退稅 | 代辦退稅專用 | 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
實操:
(一)貨物運輸服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稅務機關根據現行發票開具的有關規定和特定業務的場景,在數電發票中設計了相應的特定內容。特定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煙、建筑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農產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農產品銷售、差額征稅等。納稅人在取得數電發票時,按照實際業務開展情況,可向開票人提出特定業務需求,開票人將按規定填寫在發票備注等欄次的信息填寫在特定內容欄次。特定業務的數電發票票面按照特定內容展示相應信息,同時票面左上角展示該業務類型的字樣。
數電發票將原備注欄中手工填列、無法采集的內容,設置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數據項,并展示于票面上也更有利于稅務局采集相應的數據信息。
問: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特定業務的數電票(如建筑服務、貨物運輸服務等),還需要在發票備注欄次填寫相應的信息嗎?上海稅務答復:試點納稅人在開具數電票時,可以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對應的特定業務,在發票開具界面特定信息欄次填寫相關內容,無需在發票備注欄再次填寫該信息。如納稅人開具建筑服務的數電票時,需填寫特定信息“建筑服務發生地”“建筑項目名稱”等內容,無需在備注欄重復填寫該信息。
例:建筑服務發票開具界面和數電發票樣式,建筑服務的數電票時,需填寫特定信息“建筑服務發生地”“建筑項目名稱”等內容,就無需在備注欄重復填寫該信息。發票開具界面的建筑服務發生地和建筑項目名稱是帶星號的必填項,如果不填寫,就無法開具發票。
全電發票直接把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增加在發票票面上并設置為必填項加星號。4.不動產租賃
1.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征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以上參考: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五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規定,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土地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罰則: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