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內容: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中,月末轉出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時,是否可以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發生額一并結轉,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中。即,月末“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結零。
財政部答復:
關于您所提問題,我們的答復意見如下: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等專欄,這些專欄分別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借方或者貸方,不涉及月末結轉。
總結一下就是,大家月末有應交未交的增值稅時,根本不需要將“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作結轉,也就是說下邊這個分錄不需要做:

為什么不需要做呢?
那就要看看“應交稅費”科目的結構了:

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在”應交稅費”這個一級科目中,一般下設10個二級明細科目,其中“應交增值稅”這個二級科目下又設了10個專欄。
注意,這里說的是專欄,并不是三級明細科目。
也就是說像“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等這些都是“應交增值稅”的專欄,按照財政部的意思,專欄是只用來核算的,專欄與專欄之間并不存在結轉的問題,因此上邊那個分錄根本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既然上邊的分錄不需要做,那應交增值稅的明細科目就都不需要結轉了嗎?
當然不是,需要結轉。
根據財會2016年22號的核算規定:

所以,期末納稅人通過轉出未交增值稅欄目把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平。
賬務處理如下:
1、轉出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轉出當月多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一、科目介紹
1、進項稅額
記錄企業購入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企業購入時支付或負擔的進項稅額,借記本科目,退回購貨時,紅字借記紅沖。
借:原材料、費用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銷項稅額抵減
這個明細科目是營改增后增加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差額納稅);類似虛擬出來的一項可抵扣進項稅,例如旅游公司為游客支付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等旅游費用(已取得合法憑據)。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3、已交稅金
核算當月繳納當月的增值稅款,如:①一般納稅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的稅款。②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第二次起購買專用發票需要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已預繳的稅款應在該科目反映,期末因這預交的稅款是可以用來留抵的,所以期末多交的部分,可通過“轉出多交的增值稅”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4、轉出未交增值稅
核算企業月末轉出應繳未繳的增值稅。
月末企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出現貸方余額時,根據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下個月申報繳納稅款后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5、減免稅款
是用來反映企業按規定減免的增值稅款,如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按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比如“其他收益”、“ 營業外收入”等。
6、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專門用于免抵退稅企業,用來抵減“出口退稅”科目。反映出口企業銷售出口貨物后,向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按規定計算的應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
7、銷項稅額
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退回銷售貨物應沖減的銷項稅額,紅字貸記。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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