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股東減資撤資
需要區分情況。
(一)撤資收回金額>投資成本
需要交稅,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注意:
1、股權收入是全口徑收入,既包括股權轉讓價款,也包括賠償金、違約金等價外收入。
2、對非法人企業投資份額轉讓,比照股權轉讓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撤資收回金額偏低卻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局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規定,個人股東撤資是有公司出資金的,屬于公司收回股權,也是股權轉讓行為,需要按照股權轉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撤資收回金額<投資成本,但有正當理由
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解析:
小梅和小松是梅松公司的股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是100萬元,各占比50%,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現在小梅要減資50萬元,有正當理由。如何賬務處理?減資是否涉及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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