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個自然人處罰事由顯示,
(一)取得個稅獎勵款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從**區財政部門取得個稅獎勵款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區政府按照《宜昌市**區人民政府關于招商引進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宜昌**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的產業政策承諾》,將代扣代繳個稅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別由湖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宜昌市**區鴉**鎮財政所分6筆,向你個人支付個稅獎勵款共計4111805.96元,支付方湖北**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宜昌市**區***鎮財政所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你未在法定納稅期內就上述取得的個稅獎勵款申報繳納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
2.從***區政府部門及**市發改委取得獎勵款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你分別從李*、**市***區招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取得***區政府及**市政府獎勵款25783.00元,
經查,你2018年9月30日、2019年2月25日分別從李*處取得的9457元、8132元系**市***區招商局對你的獎勵款項,由李*作為中間人統一收款,再轉付給你。支付方**市***區招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均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你未在法定納稅期內就上述取得的獎勵款申報繳納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
上述違法事實,造成你少繳以下稅款:你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個人所得稅獎勵款265088.00元,2018年9月30日收到個人所得稅獎勵款9457.00元。合計27454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十)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三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之規定,你應于2019年6月30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應申報繳納“偶然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54909.00元(274545.00*20%),你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
你于2019年至2021年期間共計收到個人所得稅獎勵款3863043.9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之規定,你應于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3863043.96*20%=772608.79元,其中2019年95009.99元、2020年410038.80元、2021年267560.00元,你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于2020年、2022年分5次從商務部外貿局培訓中心等處取得講課、咨詢等勞務報酬款47100元。
經過調查,你從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取得講課費和咨詢費等勞務報酬所得共計47100元,除第2筆取得**市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中心1050元由支付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0元以外,其余4筆勞務報酬所得支付方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你應按照“綜合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生活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教育服務”、“現代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稅目申報繳納增值稅。上述違法事實,造成你少繳以下稅款:
1.個人所得稅
(1)2020年度
你于2021年5月17日通過手機個稅APP自行申報2020年度收入合計206487.98元〔包括工資薪金所得205647.98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稅余額1050*(1-20%)元〕、免稅收入157339.47元、減除費用60000元、應納稅所得額0元、應納稅額0元,已繳稅額1049.26元,申報退稅1049.26元,已通過個稅APP退還給你,實際已納稅額為0元。你2020年度共計收到勞務報酬所得26050.00元,已申報勞務報酬所得1050元,少申報勞務報酬所得25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審增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元〔25000*(1-20%)〕。經調整后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9148.51元(206487.98-157339.47-60000+20000.0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你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將勞務報酬所得并入“綜合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個人所得稅274.46元(9148.51*3%)。你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繳納。
(2)2022年度
2023年5月27日通過手機個稅APP自行申報2022年度勞務報酬所得21050元、減除費用4210元、60000元,應納稅額0元。
2.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之規定,你2020年9月至11月、2022年4月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合計27100.00元免征增值稅,2022年1月10日取得咨詢費收入20000.00元,應按照“現代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稅目申報繳納增值稅198.02元(20000.00/1.01*0.01),你未申報繳納,少繳增值稅198.02元。
3.城市維護建設稅
你少繳2022年1月10日增值稅198.0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和《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公告》(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第一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鄂財稅發〔2022〕2號)第一款之規定,你應補繳2022年1月10日城市維護建設稅6.93元(198.02*0.07/2)。
處罰結果顯示,(一)你取得個人所得稅獎勵款及勞務報酬所得,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827517.79元、增值稅198.02元、城市建設維護稅6.93元,合計827722.7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修正)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你不進行納稅申報少繳稅款827722.74元的行為,處二倍罰款,計1655445.48元。
(二)你取得勞務報酬款,在次年綜合所得匯算時少報收入導致少繳個人所得稅274.46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你少報收入導致少繳個人所得稅274.46元的行為,處一倍罰款,計27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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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后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規定: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于何處,均不屬于稅法所規定的免稅范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很多地方招商引資,都會出臺稅收返還政策,無論返還的是什么稅種的獎勵款,只要返還給個人,均屬于個人所得稅的應稅范圍。不過我突然想到一個問題,這個征稅項目似乎陷入了一種無限循環。舉例來說,當地政府返還給個人100萬元獎勵款,個人需要繳納20萬的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再返還個稅40%地方分成部分,那就需要再獎勵給個人8萬元,個人收到獎勵款后還需要繳納個稅1.6萬元,地方政府再獎勵給個人0.64萬元,個人收到獎勵款后還需要繳納個稅0.13萬元…… 當然也不會無限循環,稅款低于1元以下,征稅就會停止。